晋财购〔2021〕27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物业服务协议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创新通用类小额零星采购方式,发挥协议供货采购制度优势,根据政府采购法及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我厅委托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就 2021-2022 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集中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进行公示,现将本期物业管理服务实行协议管理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 50 万元以下物业管理服务的实行协议采购。其中: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的,从协议供应商中择优确定;采购金额达到 10 万元、且不足 50 万元的,以协议约定的价格为最高价,结合行业特点以及项目需求,按规范便捷原则组织协议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后确定。
在本期物业管理服务执行期间,新的框架协议制度制定出台后,将按照新的规定开展二次竟价活动。
二、协议服务内容
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具体包括: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和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
三、协议执行期限
本期物业管理协议服务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12 月 31 日止。
四、协议价格及供应商
本期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共 19 家。所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名单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www.ccgp—shanxi.gov.cn)公布,采购单位可登录网页点击查询相关信息和进行在线采购。
五、协议采购程序
(一) 编报采购需求和计划。采购单位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登录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和报备政府采购买施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当包含政府书祥项匆项习的澳别、名称、采购标的、预算金额、采购数量、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政策(节能、环保、包装以及低碳等方面)、时效等。
(二)择优确定承接供应商。单次或批量不足 10 万元的,采购单位综合比对质量、价格等服务因素,直接从入围供应商中择优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承接供应商;单次或批量达到 10 万元、且不足 50万元的,结合行业状况和项目需求,按照规范便捷原则,组织 3 家及以上协议服务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服务承接供应商。
(三)签订及公示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合同和具体项目的协议采购情况,采购单位应当与承接供应商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采购合同,明确采购事项、内容、质量、时间、价格、以及中小企业、创新、绿色(节能、环保、包装以及低碳)等政策执行、验收等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确定服务承接供应商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公示合同内容。
(四)履约验收及付款。采购单位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服务情况开展履约验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按规定要求邀请服务对象等方参与;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按时支付资金。
六、监督管理
在协议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要对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价格和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或承诺的,应当及时书面向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处罚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进行公布。同时,采购单位要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省级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其他事项
(一) 我厅授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企业签订《山西省省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采购框架合同》,并按规定公示合同。采购单位可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签订具体的《山西省省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按照规定备案和公示合同。
(二)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供应商应当于 9 月 20 日前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注册和上传服务事项等信息。
(三)驻并外省级采购单位按照规范、便捷、节约原则实行属地采购。
(四)采购单位要积极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采购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监督电话:0351-4123268。
山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