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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与规模,努力实现应采尽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发改、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与程序,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项目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现大的突破。要继续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大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支出项目政府采购的力度,积极探索各项财政补贴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可行性,努力开拓政府采购服务公共财政的有效途径。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程序及内容,总结目录管理经验,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工作。要依据政府采购管理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全省各地区的均衡发展和整体推进。要不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和产品分类,在扩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范围和采购品种的基础上,加强对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追踪问效,建立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对采购方案进行论证,技术指标要在采购前进行公示。要按照法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验收。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它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省、市、县各级政府采购信息都要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不能以区域媒体发布代替法定媒体发布,努力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和运行机制,全力推进管采分离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增强监管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分离,并明确职能职责,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采购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代收代管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推行标准化建设,实行采购文件、操作程序的标准作业。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要建立价格监控平台,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的执行水平,严格依法确定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供应商,对协议产品价格、定点服务质量、供应商执行协议情况等进行日常检测,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检测结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供应商提高履行协议规定的质量。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级与省会城市的集中采购机构之间、设区的市级与所在区(市)的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开展竞争,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效率与质量。

四、进一步改善政府采购的监管与执行方式,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针对目前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和项目库管理制度,研究探索符合政府采购业务特征的预算编制方法及流程,确保各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购买性支出项目全部纳入采购预算。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搞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提升计划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逐步建立限期申报与及时申报相结合、品目申报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管理新模式。要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内部管理秩序,逐步形成部门预算、国库支付、政府采购协调配合、联动运行的崭新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提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规模和效率。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要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实施范围,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众多,日常采购次数频繁的小额零星通用类货物和通用类服务项目,可以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五、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发改、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与鼓励本省优势产品进入国家优先或强制采购产品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要完善进口产品准购环节的专家论证制度,邀请同类产品的国产供应厂商出席论证会议,增强论证结果的客观性与公允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采购现场的远程动态监控,重要采购项目要对全过程进行视听资料的采集保存。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要加大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违规淘汰制度。

七、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目标,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推行职业准入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积极探索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