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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山传院发202046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国有房产(住宅)的监督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有效结合的通知》(晋财资2019〕101号)文件精神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国有房产监督管理的函》(晋纪监八函2020〕51号)文件要求,关于学校国有房产(住宅)事项,在《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传院发〔2019〕61号)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已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国有房产(住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晋财资2018〕1号)的要求,调减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条 对于未出售的职工住宅,学校报经财政部门和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公开出售。

第四条 对于因为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出售的国有房产(住宅),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尽快移交不动产权属证件的函>的通知》(晋教财函2020〕18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尽快统计上报高校在并不动产情况的函>的紧急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6号)等文件要求和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要求国有房产(住宅)不动产权属证件统一上交至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不得将国有房产(住宅)出租出借给本校职工使用。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传媒学院

                              2020 年6月11日



抄送: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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