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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山传20196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西传媒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家具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是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将其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予非校内部门或校内职工的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国有资产对外出借是指学校将其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给非校内部门或校内职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

(一)优先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三)按批准用途使用;

(四)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允许采用承租人投资设备、装修、使用时间等方式顶替租金和水电暖费等。设备、装修可由承租人完成,也可由学院收到租金后由学院完成。

(六)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占为己有。

第五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资产评估,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可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范围

(一)与教学、科研、实践无关的商铺、经营性房屋和其他临时性用房;

(二)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

(三)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实践的基础上,将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如会议室、报告厅、演播厅、大剧院、电影院、运动场馆、博物馆、教室、实验室等)限制时段向社会开放或对外出借、租赁、承包经营的场地;

(四)与其他公办学校之间教室、学生宿舍临时租借用房;

(五)上级文件安排、地方政府等指定服务等租用、租借或使用学校场地。

(六)其它出租出借事项。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分临时租借和长期租借两种。

(一)期限在30天(含节假日)以内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为临时租借。

(二)期限在30天(含节假日)以上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为长期租借。国有资产长期租借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或其它不具安全使用条件的设施、设备。

(五)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物。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及教育系统之外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办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业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事先进行纪检重大项目备案,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运营费用、维护维修费用、水电暖费用等)全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法务)、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组成。

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情况,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进行审核、审批和报备等综合管理。

2)负责对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进行产权的界定,出租出借面积和设备价值的核实。

3)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出租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4)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招标工作。

5)负责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同的形式审查和各类文件、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6)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清查、登记、汇总、评估、考核,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学院办公室(法务)职责:

负责出租、出借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协助出租出借执行单位与承租方在承租过程中发生经济及人事纠纷、应急突发事件或违约赔偿追责时的法务工作。

(三)财务处职责:

负责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益的收取和报税等相关工作;负责收取出租出借场所的水、暖、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四)保卫处职责:

负责配合出租出借项目执行单位,做好对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纠纷处置、应急突发和紧急安全事件处理以及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经营餐饮的出租、出借场所的食品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场所的物业管理;负责在出租、出借场所安装预付费卡式水表、电表、供热水表、燃气表。

(六)基建处:负责提供出租、出借场所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数据,建筑情况报告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对外出借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借执行管理单位

学校国有资产出借按照“谁登记、谁出借、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实施。由资产登记确权管理单位,作为国有资产对外出借的执行管理单位,登记确权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对外出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学校各类资产登记确权管理单位作为国有资产出借的执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其确权登记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对外出借的具体实施和出借期内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借审批权限和流程

临时对外出借(30天以内)的国有资产,由出借执行单位书面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30天(含)以上,3个月之内对外出借国有资产,须经校长批准后执行。3个月以上对外出借国有资产,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产对外临时出租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临时出租执行管理单位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临时(30天以内)出租按照“谁登记、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实施。由资产登记确权管理单位,作为国有资产对外临时出租的执行管理单位,登记确权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对外临时出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学校各类资产登记确权管理单位作为国有资产临时出租管理的执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其确权登记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对外临时出租的具体实施和出租期内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对外临时出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临时(30天以内)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临时出租管理的执行管理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由国有资产临时出租管理的执行管理单位负责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租金不低于学院聘请的具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第五章 国有资产对外长期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长期出租执行管理单位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组委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对外长期出租的归口执行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外长期出租的具体实施和出租期内的管理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进行初审和提出申请备案工作。

(二)负责出租项目的纪检备案、公示、招标、谈判和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负责所管理的出租场所,在发生应急突发事件和紧急安全事件时,作为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的牵头组织部门,协同学校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组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进行应急处置和工作开展。

(五)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违反办法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督促整改,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工作开展和采取措施。

长期出租归口执行管理部门管理范畴为:

(一)后勤处:负责对学校学生食堂、洗浴中心(澡堂)、学生生活服务广场、东华校区和学校其它可作为生活服务场所的长期出租管理工作。

(二)制作中心:负责演播与制作中心内大演播厅、大剧院、电影院等场所的长期出租管理工作

(三)未列入上述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长期出租管理由院长办公会确定执行单位。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长期出租按下列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由执行管理单位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对外长期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2)。

(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准备如下材料:

1.资产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2.产权证明;

3.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消防验收手续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三)由资产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依据

(四)由出租执行管理单位填写《院长办公会申请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请学院办公室上院长办公会讨论。

(五)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出租执行管理单位负责准备如下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1.拟定两份申请报告文件,抬头分别为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财政厅,并加盖学校公章。

2.执行管理单位撰写《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并申请加盖学校公章。《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必须由三名以上相关专家经过论证,并签字确认。

3. 执行管理单位到学校财务处申请学院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并加盖学校公章。

(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汇总整理如下材料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必要时,邀请执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一同前往,解释相关问题。

1.院长办公会纪要文件。

2.资产出租申请报告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资产出租价格评估报告

5.资产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6.产权证明。

7.出租土地、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消防验收手续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8.学院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七)省教育厅核准后,资产处持相关材料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必要时,邀请执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一同前往,解释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由在省财政厅核准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会同出租执行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四)款政府分散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但不需要申报政府采购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中第六章“合同管理”方式进行:

(一)出租执行单位在收到中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通知中标单位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中标单位通过转账方式交到学校指定账户。

(二)招标结果公示期满、“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出租执行单位与中标单位负责人应持“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到国有资产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开始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加盖采购执行单位公章复印件由资产处备案,复印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留采购执行单位存档。合同签订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完毕。

(三)由出租执行单位按成交价格与中标单位(承租人)拟定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规范基础上制定。

(四)合同应由出租执行单位组织会签《山西传媒学院合同审批表》,审批表经出租执行单位、法务机构、计划财务处、资产处会签。会签完毕后,租金总额(年租金*时长)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学校法人授权出租执行单位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署,1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出租执行单位分管校领导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加盖山西传媒学院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乙方由法人或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签署。(附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证明)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完毕后,中标单位向学校财务缴纳合同租金。出租执行单位与中标单位将所有招标资料、文件、缴纳租金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下,出租执行单位与中标单位履行交付资产使用权移交手续,应对资产情况进行交底及确认。

第六章 承租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承租者要遵守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定,做到守法经营,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对于不服从学校管理的承租者,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责任,由承租者全部承担。承租者经营内容必须符合所在地政府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所在地周围居民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及学校整体规划,如若违反,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者依照合同向财务部门及时足额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水、电、气、供暖、物业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缴纳,并负责交纳国家和地方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承租者到学校财务处结算。

第二十四条 承租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出借资产用途,不得擅自在出租、出借的场地上建设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动出租、出借资产结构,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租(借)。若有违反,学校有权要求承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出借资产,承租者已付(含预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学校不予退还,承租者已付租金(含预付)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学校的损失的,还应追加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承租期间由于承租者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学校出租、出借资产损失及水、电、暖等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承租者造成重大损坏以至影响学校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或致使出租、出借资产灭失的,除责令承租方出资修复外,要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合同终止,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视情况追究承租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承租期间由于承租者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者完全承担,其后续处理费用由承租者承担。承租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以至对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学校有权收回出租、出借资产,合同终止,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视情况追究承租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原承租者未取得续租资格的,必须按期搬离。拒不迁出者,视为非法强占,依法强制迁出,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给学校后续招租带来损失的,承租者还需赔偿后续招租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收取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应上交学校财务的收入。


第八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不得出租给有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对重要租赁项目租赁保证金不得少于半年的租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外出租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出租时长不足一年的,租金收取必须按承租时长一次性收取,出租时长超过一年的,最低按年收取租金。

第三十二条 出租应收取保证金,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

第三十三条 承租期内的所有维护维修,必须全部由承租方来完成。

第三十四条 承租期内的水、电费用,由学校安装预付费电表方式预收。学校财务处一次性不得收取超过2个月的水、电费用。取暖费用,按面积和学校规定费率收取。

第三十五条 承租期从学校给承租方钥匙,承租方开始进入并装修时算起,不得设置装修期。所有租金和取暖费用,必须在合同签订完毕,承租方拿到钥匙进入前交到学校财务。

第三十六条 承租期内,如按双方合同约定,学校有免费使用的时间,其水、电、暖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承租期内,承租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经济、民事及刑事责任。(不可抗拒力除外)

第九章 出租出借场所意外事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出租出借场所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布置、早处理,尽量把事态平息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出租出借场所重特大事故,严格按“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保障校园教学与生活秩序稳定。

第三十九条 出租出借场所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在出租出借场所,由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具有突发性或难以预见,对师生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校园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出租出借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建立健全校园重大突发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二)发生突发事件后,承租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发展。立即组织师生及相关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需要,及时拨打“110”、 “119”、“120”、“122”等求助电话。同时,承租方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承租方负责人和租借执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如在假期、双休日或夜晚期间,第一时间拨打值班电话,上报值班处长。

(三)租借执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其分管校领导、分管安全校领导汇报。如在假期、双休日或夜晚期间,应在第一时间向值班校领导汇报,并向其分管校领导、分管安全校领导汇报,按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出租出借场所突发事件预防措施

(一)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群防群控、横向到边、纵向到人的工作网络,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及承租方管理人员参与防控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校广播、板报、校园网络等多种媒体,对师生及承租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师生员工和承租方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意识。

(二)实行联防联控,协同作战。承租方要经常与社区、区政府、派出所、消防队等部门和机构及时沟通联系,不断加强承租区域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同时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有序、高效;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构建学校管理中安全防范制度体系;加强校内日常值班管理(行政值班、值夜班),明确值班职责,严肃值班纪律。

(三)牢固树立安全稳定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专门教育,增强师生和承租方管理人员的自我防范能力,有效防范突发事件。每月由保卫处和租借执行管理单位对承租方管理人员集中进行科学有效的宣传教育,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针对性地对承租方管理人员开设安全教育专题讲座、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承租方要加强承租区域安全硬件设施建设和安全保卫等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周界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在维护承租区域平安中的作用。

(五)加强督查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按照“防患于未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租借执行管理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督查检查制度。学校组织的针对对外租借区域的专项检查或抽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学年至少检查4次。租借执行管理单位要熟悉租借区域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师生和承租单位管理人员对安全、卫生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常检查承租区域人员集中场所的安全、卫生等状况,经常检查督促承租单位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年度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对上一年度租赁价格、租金收缴、承租者情况等方面进行汇总,做出评价,并向学校国有资产分管校领导、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隐匿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各部门及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转移到其他账户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开支,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购买、赠送礼品和用于发放奖金、福利。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租借执行管理单位应协助、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等单位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应履行规范承租人、借用人经营(使用)行为及督促落实消防、治安责任等日常管理职责。审计处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究各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若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租出借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收缴租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学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如发生违约状况,如不按期缴纳租金、不按合同规定擅自转租、在承租区域内私搭乱建,或相关部门发现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况,按如下流程处置:

(一)由出租出借执行管理单位负责向承租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在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承租方仍然拒绝整改的,由出租出借执行管理单位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后,由租借执行管理单位分管校领导牵头,出租出借执行管理单位和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组组成违约事件处理工作小组,由出租出借执行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安排谈判、处置等工作。

(三)如仍然无法解决,则由租借执行管理单位分管校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成立专项工作组,并协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相关制度,收集相关数据,加强制度管控和风险防范,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