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传院发〔201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形成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管理国有资产存量和处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资产登记、资产配置、资产调剂、资产增加、验收及入账管理、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收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国有资产以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国有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执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可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收和预付款、借出款等。
第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名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第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及其它单位进行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二)“归口管理”是指公共区域国有资产实行条块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国有资产管理。
(三)“分级负责”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校、系(院、处、所、中心等)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公共区域内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作为公共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单位。系(院、处、所、中心)为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作为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部门。
(四)“责任到人”是指国有资产在登记入账时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为资产登记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归口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实施。重大事宜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协调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采购执行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协助各采购执行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完成各项采购任务。
(三)负责参与全校重大采购项目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预算制定和上报工作。负责监督各类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组织重要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管理采购执行单位答复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四)负责采购项目有关招标文件、合同等资料的审核、汇总和立卷归档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及汇总分析工作。
(五)负责综合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清查、年检、评估、处置、综合评价、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学校长远规划和发展制定设备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方案,负责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
(七)负责管理并协助各部门制定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及管理制度。负责全校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的检查及评估工作。
(八)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和物资设备的调配使用、变动、报损报废的审核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工作。
(九)负责学校房产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负责学校各类公房分类管理、调整等工作。
(十)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界定、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管理、考核监督工作。
(十一)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及校办产业管理模式及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管理。
(十二)配合学校招标采购的内部审计及上级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采取“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工作内容,归口管理分为如下类别:
(一)确权登记管理归口单位。主要负责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确保登记入账的国有资产责任到人。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年度资产清查。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损坏或损失的赔偿或追偿工作。
(二)公共用房调配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归口范围内公共用房的调配管理。
(三)采购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新增的预算汇总、列支及采购执行。
(四)维护维修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维护、维修的管理和执行。
(五)设备调配及耗材领用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归口范围内设备、设施的调整配备管理和耗材、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配置和采购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同时明确本部门每项资产的具体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执行。
(二)按照本部门发展计划和学校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资产收支预算和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学校审批执行。
(三)负责本部门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从拨入、购置、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账账、账实相符和有效使用。
(四)负责本部门登记入账的国有资产的清查、赔偿和追偿工作。
(五)负责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维护维修和资产赔偿及追偿工作。
(六)其他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要逐步建立一支数量恰当、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并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设置资产管理岗位,配备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员,切实做好本部门资产的领用、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为部门资产管理员。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责任。资产管理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资产管理员离岗或工作调动时,要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接过程要进行账、物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的产权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山西省财政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部门、机构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房产证以及知识产权证明等。学校对外的产权登记、公共用房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住宅楼)的产权登记变更由后勤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明确资产登记管理单位,作为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单位。资产登记管理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的相关权属管理登记,并根据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变动或注销手续。资产登记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所登记管理资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年度资产清查时该单位所登记资产管理的责任,负责所登记资产的损坏、损失的上报、追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确权登记管理归口单位职责: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学校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对本单位占用的各项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管辖范围内的资产明细账,负责本单位各项资产的账、物等日常管理工作,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的入账、登记等工作,确保登记入账的国有资产责任到人;负责管辖范围内资产的清查、资产处置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按半年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四)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向资产维护维修归口单位的报修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损坏或灭失的赔偿或追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确权登记管理归口单位如下:
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团委、基础部、图书馆、制作中心、招生处、信息中心、后勤处、保卫处、山西山传文化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为国有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归口单位,作为公共区域与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商标权、商誉、名誉以及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档案室、展室、文印室、影视博物馆、学校领导办公室、学校会议室(包括第一会议室、第二会议室、第三会议室、党委会议室、五层东会议室,会议中心、动画基地一层大会议室等)房产、设备及家具、陈列品、赠送物品等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资金、债权等流动资产和长期对外投资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基础教学楼(文博楼)、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教学楼内公共教室、画室、阶梯教室等房产、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教务处可根据该教室(包括画室等)的具体使用情况(由教务处认定)来管理,如该教室完全由一个系部使用,则可由教务处与该系部签订资产登记二级管理手续,由该系部作为二级登记管理单位。如该教室为两个以上系部使用,则该教室必须由教务处作为登记管理单位。
(四)制作中心(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演播与制作中心、综合实验楼、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实训楼内所有实验室、实训室,以及文博楼内语音教室的房产、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制作中心可根据该实验室(实训室)的具体使用情况(由制作中心认定)来管理,如该实验室(实训室)完全由一个系部使用,则可由制作中心与该系部签订资产登记二级管理手续,由该系部作为二级登记管理单位。如该实验室(实训室)为两个以上系部使用,则该实验室(实训室)必须由制作中心作为登记管理单位。
(四)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文化创意与设计研究中心、戏剧影视研究中心等房产、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字画、文物、影像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以及图书馆内房产及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图书管理规定,建立图书、文献资料的总账和明细台账,并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负责赠阅图书、文献资料的签收、收藏和入账工作。
(六)后勤处:负责对学校医务室、配电室、1-3号开闭所,供热机房、水泵房、学生食堂、洗浴中心(澡堂)、学生生活服务广场、周转房等房产及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负责学校公务车辆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负责公共区域内路灯、照明设施、热水设施、树木,灌木、草坪,公共座椅,喷泉、壁画、观赏石、楼宇指示牌、垃圾桶、垃圾箱等设备设施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负责东华校区所辖范围内所有房产、物品及设备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七)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中心机房,各楼宇弱电间等房产及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八)基础部:负责风雨操场、游泳馆、篮球馆、足球场、篮球场等房产、体育器材、用具和体育教学仪器设备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九)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内房产(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共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床铺、书柜、衣柜、凳子等生活、住宿物品、物资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十)团委:负责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多功能厅、广播站等房产及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负责校园广播音箱的资产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全校各门卫室、楼卫室、收发室、消防控制室、学校监控室(包括文华楼内监控室、演播与制作中心楼内监控室、图书馆内监控室)、文华楼车库等房产及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负责全校监控摄像机、校园门禁系统、公共区域内交通指示牌、交通隔离设施等的资产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十二)招生处:负责艺考相关设备设施的资产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十三)科技园:负责素质拓展中心(多功能厅除外)房产、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公用区域内,由各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设备、设施由占有、使用部门作为资产登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尚未明确资产登记管理单位的房产及设备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归口登记管理建议,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配置与调剂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为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的购置项目,要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资源要优化配置,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高效益。公用房屋资源的管理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要遵循资源共享、有效使用的原则。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对于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学校所属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根据需要进行调剂,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公共用房配置与调剂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调配归口单位),负责归口范围内公共用房的配置与调剂。
(一)办公用房的调配归口单位为学院办公室。
办公用房:指学校各行政、后勤以及教学、教辅部门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教师休息室、教师活动室、教研室、团学办公室、辅导员办公室、社团办公室、传达室、文印室、资料室等。
办公用房具体为:学校办公楼(文华楼)、基础教学楼、系部教学楼、实验楼、信息中心(动画教学研究基地)、制作中心(演播中心)、体育馆、图书馆当中的办公、会议室及附属用房。
(二)教学用房的调配归口单位为教务处。
教学用房具体为基础教学楼(文博楼)、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教学楼内公共教室、画室、阶梯教室等用房。
(三)实验(实训)用房的调配归口单位为制作中心。
实验(实训)用房指文博楼内语音室、演播与制作中心、各实训楼当中的各类实验室、动画机房、多媒体机房、琴房、舞蹈室、排练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四)后勤生活用房的调配归口单位为后勤处。
后勤生活用房指食堂、洗浴中心、学生生活服务中心、教师周转房、水电供应设施用房以及依托学校食堂、澡堂等建立的与餐饮相关的经营性用房等
(五)未列入调配归口管理的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调配。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设备调配及耗材领用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归口范围内设备、设施的配备、调剂工作。设备调配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列支年度公共预算。各使用部门如需增加或调配相应设备、设施、家具等国有资产,需向归口管理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调配。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无线路由器、办公电话、投影机、幕布、电视机等及保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包括保密柜、保险箱、文件柜、办公桌椅)、教学家具、图书馆家具,学生宿舍家具、周转房家具及设备;空调设备,电暖气,电子类办公耗材(硒鼓、活动硬盘、U盘、插线板、光盘)的调配及耗材领用工作。
(二)制作中心负责演播与制作中心设备、设施;公共教学、实验、实训及学生教学活动用仪器、设备及耗材(包括教学用投影灯泡、各类视频线、音频线、转接线、连接线、电池、对讲机、活动硬盘、U盘、插线板、光盘),教学楼(包括基础教学楼、1-4号系部教学楼)多媒体设备(包括投影、液晶电视、中控设备)、实训室、语音室,公共教学实训实验场所(1-4号实验楼,综合实验楼)内各类实验实训室(包括多媒体教室设备、多媒体机房、非编机房、播音主持机房、录音机房、琴房、排练室、音乐教室等)等所有教学实验实训场地中的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的调配及耗材领用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设备、网络及通信屏蔽设备、数字化校园系统、校园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室及中心机房)、校园广播系统及设备、校园网络、校园门禁系统、一卡通设备(包括教室、图书馆、食堂、洗浴中心等使用的一卡通设备)及耗材(磁卡、IC卡及非接触卡、U盘、插线板、光盘等)调配及耗材领用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生活服务用品(水龙头、水暖开关等、水表、燃气表),电器设备及耗材(电表、灯泡、节能灯,空气开关等)办公文具(复印纸、稿纸、信封、本、笔、计算器等);教室耗材(粉笔、白板笔)的调配及耗材领用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安保用品、消防设备耗材(包括灭火器等)调配及耗材领用工作。
具体执行办法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本办法未明确的设备调配或耗材领用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六章 国有资产的增加、验收及入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所增加的国有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国有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国有资产增加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执行申报审批。大型项目建设、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购置增加国有资产要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使用财政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等购置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政府采购。具体执行办法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购置归口管理单位。作为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新增的预算汇总、列支及归口采购执行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影视制作中心、后勤处、信息中心、基建处、学生处、图书馆、教务处、招生处、保卫处、公体部等部门为国有资产采购归口执行单位。具体执行办法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所有购置的国有资产,在办理付款手续前要进行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国有资产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严格按照验收办法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建账手续。具体执行办法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所有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完毕后,采购执行单位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一)图书类、期刊类和电子图书类在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
(二)设备类、家具类、软件类和办公设备耗材等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三)后勤用具、装具、植物及后勤耗材类在后勤处办理入库手续。
资产设备的出库单位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资产登记入账单位。
具体执行办法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本办法未明确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各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有本部门固定资产分账。计划财务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学校图书资产总账(即分类总册数和总金额)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图书资产实物和分类明细账由图书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有关规定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账目,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一致性;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资产登记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每半年对账一次,并督促、检查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保证学校资产的完整性。各归口部门和使用部门也可不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部门发生账目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核对实物,并通过计划财务处调账。
第七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资产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条 学校责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能做调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全校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义务。国有资产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个人。
(一)登记制度: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变动等情况,须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登记建账。
(二)保管制度:各部门要制定国有资产的保管、领用、借用等办法,规定职责和权限,妥善管理。校内借用办理手续,有据可查;校外借用或租用,须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正式手续。
(三)赔偿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等事故,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使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授权审核报批。
(一)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完备相关手续,上报审批后执行;
(二)学校资产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不得用学校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债券投资。
(三)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披露,以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具体执行办法按照《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维护维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维护维修工作。各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维护或维修时,应向维护维修归口管理单位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具体办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室电子类办公设备(办公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无线路由器、办公电话、投影机、幕布、电视机、饮水机等及保密办公设备);空调设备,公用会议区(包括党委会议室、第一、二、三会议室、会议中心、动画基地会议室)电子类设备(包括投影、幕布、音响、电子屏、中控设备);公共区域(文华楼、文博楼、食堂、素质拓展中心)电子屏设备等维护、维修及维护维修材料采购工作。
(二)制作中心负责演播与制作中心设备、设施;教学楼(包括基础教学楼、1-4号系部教学楼)多媒体设备(包括投影、液晶电视、中控设备)、教学乐器调音工作、实训室、语音室,公共教学实训实验场所(1-4号实验楼,综合实验楼)内各类实验实训室(包括多媒体教室设备、多媒体机房、非编机房、播音主持机房、录音机房、琴房、排练室、音乐教室等)等所有教学实验实训场地中的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网络服务、网络设备、网络及通信屏蔽设备、数字化校园系统、校园监控系统(包括监控室及中心机房)、校园通信、校园广播系统及设备、校园网络、校园网站、一卡通设备(包括教室、图书馆、食堂、洗浴中心等使用的一卡通设备)、校园门禁系统等维护、维修工作。
(四)后勤处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质保期外)、食堂物品及相关用品(包括食堂用餐桌、厨房用品、通风设备);医药物品;车辆;办公、教学及生活服务场所的水电暖木器设施;黑板、讲台、门、窗、窗帘、灯具;办公家具(包括保密柜、保险箱等)、教学家具、图书馆家具,学生宿舍家具、周转房家具、生活服务用品的维护、维修工作。
涉及到维护维修经费使用,具体按照《山西传媒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本办法未明确的维护维修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和纠纷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单位资产发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全校各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丢失、无偿调拨、拆除等),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学校所属各部门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调出、租用、变卖、串换和私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国有资产单价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处置,经山西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由山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如下流程执行:
(一)由资产确权登记管理部门,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请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和账务调整。大批同类资产(如学生宿舍桌椅、书柜等)处置,资产登记管理单位须提前2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资产报废申报所需材料
1.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单位的申请报告(要写明资产使用情况,现状鉴定),并加盖公章;
2.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单位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无偿出让、出售和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直接办理。
(四)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准备如下材料:
1.学校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处置资产公示材料;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4.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
5.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6.处置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报废的资产,须准备:资产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鉴定书、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处置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的,还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被投资单位或担保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文件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债权或股权损失说明书等;
第四十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同时作资产增减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各归口部门、使用部门也同时进行有关账目处理。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如被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资产登记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固定资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赔偿相应或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部门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司法部门按照司法程序处理。学校内部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学校调解裁定。
第九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收益。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应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登记审核,报学校审批。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办理企业相关手续按照《山西传媒学院校属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出租出借按照《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运用经营性资产投资或经营的各单位和企业,负有对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义务,对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还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移交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为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需要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以确保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移交制度。凡学校内部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并办理有关资产转移手续;当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班过程中要进行账、物清点,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
第六十八条 当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时,须交清所用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影响了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将追究所在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立离退休人员交接制度。凡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退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离退前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否则,学校将追究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的预算、购置、核算、处置全过程纳入管理信息系统之中,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一条 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一定时期学校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单位对其所登记、入账、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七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七十五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全面监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统一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学校审计监督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部门要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并接受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将校内各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安全管理的情况纳入中层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加强各部门资产状况的监管。
第七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登记管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并要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机制,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西传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